Q:阿明與小美結婚前,各擁有一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屋,且結婚後夫妻兩人也分別在這兩間房屋設立戶籍,則這兩筆房產在夫妻結婚後,是否仍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A: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應以一處為限,因此即便夫妻婚後於兩間房子各自設立戶籍,仍僅有一處可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節稅貼心:
換人設籍 房屋續享自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法律有所規範,但對於持有一處以上房屋的夫妻而言,仍有節稅方法。若夫妻於婚後仍想讓房產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可以將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戶籍,設置於未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房屋,只要該筆房地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面積未超過都市90.75坪、非都市211.75坪),便仍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再舉例:
Q:小明與小美長大後有4間房,由誰來設籍,都可以適用自用地價稅呢?
A:小明有2間房,一間小明設籍、一間小明媽媽設籍。
小美有2間房,一間小美媽媽設籍、一間小美阿嬤設籍。
運用直系親屬設籍,皆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