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稅務說明:
根據遺贈稅法和土地稅法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民法第967條和第969條明確規定,夫妻之間並非血親或姻親關係,因此,在夫妻間進行財產贈與時,不需要繳納贈與稅。這意味著,無論是轉帳匯款現金(動產)還是房屋土地(不動產),夫妻之間的贈與均免徵贈與稅,但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仍需向國稅局申報,只是國稅局不會將這筆交易計入贈與總額。
若是土地辦理夫妻贈與,根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若是移轉房屋,則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轉移時仍需繳納契稅。及其他會有衍生印花稅、規費雖然不多也要記得一併評估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贈與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根據106年3月2日財政部釋出的規定,取得期間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夫妻贈與的成本可依原取得時點計算。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如買賣):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6年6月1日買進房地,成本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於108年5月30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陳小姐,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陳小姐於109年5月30日出售該房地,應以林先生原始取得日106年6月1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106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0日),並以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900萬元)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