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狀況是「離婚」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則不在此限」。準此,「夫妻贈與的財產」,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財產,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清算範圍,所以法院大多見解是夫妻贈與後財產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案例說明:離婚後無法返還贈與財產
李先生在結婚期間,將一間位於台北市的房子無償贈與給其妻林女士。然而,在婚後幾年,兩人感情惡化並決定離婚。離婚後,李先生想要收回房子,主張應將贈與財產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之間的贈與財產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清算範圍。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無法收回贈與房子。
第二種狀況是「未盡扶養義務」
依民法416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也就是說若夫妻贈與後,受贈人(如不堪同居虐待),即屬未盡夫妻互負之扶養義務,即可依民法第416條之規定撤銷其財產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將贈與之不動產移轉回贈與人名下。
案例說明:未盡扶養義務可撤銷贈與
張女士在婚姻期間,將一筆現金無償贈與給其夫陳先生,以支付他的創業開支。然而,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陳先生將資金用於其他用途並非創業,並拒絕承擔起對張女士的扶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第416條規定,張女士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法院判決將贈與的現金返還。由於陳先生未盡夫妻互負的扶養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贈與,並將贈與的現金返還給張女士。